2000年8月6日,刘陆根与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

2000年8月6日,刘陆根与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中,因刘庆彪、刘玉良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刘陆根提出退伙,刘庆彪、刘玉良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陆根退伙后,刘庆彪、刘玉良拒退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二合伙人刘晓虎、靳青燕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问:刘陆根应以谁为被告?法院对其债务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刘陆根与刘玉良、刘庆彪之间所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三人系三个股东地位,为明确的个人合伙。刘玉良、刘庆彪应返还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被告刘晓虎、靳青燕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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