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广州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创办一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实物作价出资l5万元,乙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20万,丙以货币出资5万。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2007年8月,广州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创办一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实物作价出资l5万元,乙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20万,丙以货币出资5万。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甲受托于2007年10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问:(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遵照哪部法律?(2)该公司是否获得批准而设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
(2)不能。因为该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5万元,低于《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的权利机关应是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为封闭型的公司,不能对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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