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5日,夏玉伶从汪某处以每袋70元的价格购进“营口市源旺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源香旺”大米4袋(25KG/袋),其后以每袋72元的价格销售3袋,销货款216元,获利6元。剩余的1袋大米,在我分局于2004年7月1日组织的对大米进行的抽检活动中,
2004年6月5日,夏玉伶从汪某处以每袋70元的价格购进“营口市源旺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源香旺”大米4袋(25KG/袋),其后以每袋72元的价格销售3袋,销货款216元,获利6元。剩余的1袋大米,在我分局于2004年7月1日组织的对大米进行的抽检活动中,进行了抽样取证,送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2004年7月3日经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大米。当事人承认,上述大米当事人是以合格大米进行销售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汪会明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记录、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物证佐证。问:夏玉伶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法院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仗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标准》第八十三条“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下的,处以1倍罚款”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不合格的“源香旺”大米1袋(25KG/袋);3、罚款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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