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应于2009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款能力,并且甲有确切证据予以证明,于是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原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应于2009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款能力,并且甲有确切证据予以证明,于是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原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有可能丧失了债务履行能力,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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