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属于()。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属于()。

A.有效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装修公司出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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