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
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都必须以可保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可保利益,就不能签订保险合同,
即使签订了保险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本案中,投保人出租车公司在投保时,因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具有保
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已经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罗某,标的物就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因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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