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复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复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甲、已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试问: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没有成立。因为甲方的要约已经被他自己撤回。由于两个国家均属于公约缔约国,因此解决这个纠纷应适用公约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手中即可。本案中,要约撤回的通知在4月2日就已经到达乙方,而要约是在4月3日才到达的,因而这项要约已经被成功的撤回,要约失效,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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