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100万m2的某住宅小区于2004年1月底建成,在选择物业管理机构时,开发商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是自己成立了一个物业管理部,直接接管了该小区。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建筑面积100万m2的某住宅小区于2004年1月底建成,在选择物业管理机构时,开发商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是自己成立了一个物业管理部,直接接管了该小区。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正确答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没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本小区属新建住宅物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没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本小区属新建住宅物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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