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居住小区一期已经入住,当时的物业管理工作由A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部完成。随着二期开发的继续和入住临近,A开发商找到B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该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承包给B物业管理公司。按合同约定,B物业管理公司要向A

A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居住小区一期已经入住,当时的物业管理工作由A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部完成。随着二期开发的继续和入住临近,A开发商找到B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该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承包给B物业管理公司。按合同约定,B物业管理公司要向A开发商交纳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年20万元的承包费。请问A开发商与B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如何?A开发商要求B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承包费的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1)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故即便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合同,但是在此期间,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就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了。

(2)开发商对其所出售的房屋仅具有临时所有权人的身份,在房屋交付后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履约当事人是各个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代他人签署的合同,开发商借机会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承包金归己所有,是侵犯实际履约人即业主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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