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正与李静为夫妻。婚姻期间,潘正曾向江峰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后潘正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江峰打算向李静追讨,对于法律的适用,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潘正与李静为夫妻。婚姻期间,潘正曾向江峰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后潘正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江峰打算向李静追讨,对于法律的适用,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若李静与潘正家庭用来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夫妻正常生活的年费用为60万元,超过的140万元可视为潘正的个人债务,除非江峰能够证明该200万元的债务全部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B.若此时李静与潘正已分居,潘正向江峰借款200万元用来投资且未经过李静同意,视为潘正的个人债务
C.若此时李静与潘正已分居,潘正借款的目的是用来购买自己负担不起的豪车,此笔借款可视为个人债务
D.若此时李静与潘正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离婚,如李静主张所借的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李静须举证证明这笔钱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共同负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负债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分居期间一方为了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本人正常生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为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或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潘正是举债的一方而非李静,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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