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一条不属于福清国税局对香港居民曹德旺股权捐赠征税的理由?()

以下哪一条不属于福清国税局对香港居民曹德旺股权捐赠征税的理由?()

A.福清国税局认为,虽然鸿侨海外转让福耀玻璃股票前的12个月内只占上市公司股份的15.60%,但基于福耀玻璃的第一大股东三益发展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鸿侨海外都是由曹德旺独资的公司,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实际受益人是香港居民曹德旺

B.香港居民曹德旺将鸿侨海外持有的15.60%的福耀玻璃股份股权转让,由于香港执行来源地征税,所以根据中港协定,应该在大陆征税(正确答案)

C.由于曹德旺全资控股的三益发展持有福耀玻璃22.49%的股份,加上鸿侨海外原先持有的15.60%的福耀玻璃股份,曹德旺间接拥有福耀玻璃38.09%的股份

D.三益发展和鸿侨海外这两家香港公司都属于非业务经营性投资控股公司,并不从事其他积极性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和《第二议定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内地有权征税

★《布宫号》提醒您:民俗信仰仅供参考,请勿过度迷信!

本文经用户投稿或网站收集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

发表评论

0条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