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筑两栋(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m2的商品房。至2005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层,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

甲方(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筑两栋(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m2的商品房。至2005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层,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人民币,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2007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是()。

A.以1500万元作为评估值

B.以(1400+1580)/2=1490万元作为评估值

C.以2007年7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栋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评估值

D.以2005年7月至12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栋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评估值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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