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估价公司于2005年8月1日对一宗地产进行了估价,估价目的是为了抵押贷款,按当时正常市场价格评估的结果为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据此贷款给其业主800万元。2007年10月1日,因业主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申请,经法院判决将该房地产拍卖。拍卖所得扣除了各项税

某估价公司于2005年8月1日对一宗地产进行了估价,估价目的是为了抵押贷款,按当时正常市场价格评估的结果为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据此贷款给其业主800万元。2007年10月1日,因业主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申请,经法院判决将该房地产拍卖。拍卖所得扣除了各项税费后为600万元,加上业主已偿还给银行的部分本金和利息,业主仍欠银行100万元。为此,银行要求估价公司赔偿该100万元损失,而估价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请问估价公司应如何说明自己没有责任和解释其原因?

正确答案:

1.银行按估价值的八成贷款给业主,对风险考虑不够。

2.抵押贷款时点为2005年8月1日,拍卖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由于时间的变化,房地产价值会发生变化。

3.由于短期(快速)和强制性变现因素,拍卖价格可能会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4.房地产拍卖所得扣除所有税费得款可能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5.如果估价公司当时的估价结果是客观合理的,就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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