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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