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法哲言》(三)

爱恨和合而生,汝爱之彼必见之、闻之、忆之,三者必居其一也,弗具一之因,其念无存,焉具其爱,恨缘亦复如是。


爱与恨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有缘有故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天地之间,人世之道,万物之情,都是如此,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比如,如果我们没有听到过的,或者没有见到过的,或者没有意识到过的某人或某事,这三种因素或缘由,一者都不具备,那么就不可能知道此人,也就不可能有这个人的概念;或者就不可能知道这件事或者物,也就不可能有这件事物的概念。既然这个念头都不存在,又怎么谈得上爱和恨呢?所以爱与恨是必须建立在有缘有故这个前提之下的。又比如,我们爱一个人、恨一个人,那么首先我们得见到过他,或者看到过他一眼,或者他的形象、或者他的态度、或者他的品行,对我们有所感受,我们才会产生出分别的心,称为和合之因,从而结爱或恨的这种果。因此,只有有缘有故,才有爱与恨。无缘无故,其念无存,自然也就没有爱与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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