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自述:我是怎样一个人>>~激进于社会主义(2)
我当时对中国问题认识不足,亦以为只要宪政一上轨道,自不难步欧美日本之后尘,为一近代国家。至于经济平等,世界大同,乃以后之事,现在用不到谈它。所见正与流俗一般无二。
不过不久我忽然感触到“财产私有”是人群一大问题。
约在民国元年尾二年初,我偶然一天从家里旧书堆中,检得《社会主义之神髓》一本书,是日本人幸得秋水(日本最早之社会主义者,死于狱中)所著,而张溥泉(继)先生翻译的,光绪三十一年上海出版。
此书在当时已嫌陈旧,内容亦无深刻理论。
它讲到什么“资本家”“劳动者”底许多话,亦不引起我兴味;不过其中有些反对财产私有的话,却印入我心。
我即不断地来思索这个问题。
终至引我到反对财产私有的路上,而且激烈地反对,好像忍耐不得。
我发现这是引起人群中间生存竞争之根源。
由于生存竞争,所以人们常常受到生活问题的威胁,不免于巧取豪夺。
巧取,极端之例便是诈骗;豪夺,极端之例便是强盗。
在这两大类型中包含各式各样数不尽底事例,而且是层出不穷。
我们出去旅行,处处要提防上当受欺。
一不小心,轻则损失财物,大则丧身失命。
乃至坐在家里,受至亲至近之人所欺者,耳闻目见亦复不鲜。
整个社会没有平安地方,说不定诈骗强盗从那里来。
你无钱,便受生活问题底威胁;你有钱,又受这种种威胁。
你可能饿死无人管,亦可能四周围的人都在那儿打算你!啊呀!这是什么社会?这是什么人生?——然而这并不新奇。
财产私有,生存竞争,自不免演到这一步!这在被欺被害底人,固属不幸而可悯;即那行骗行暴底人,亦太可怜了!太不像个“人”了!人类不应当这个样子!人间的这一切罪恶社会制度(财产私有制度)实为之,不能全以责备哪个人。
若根源上不解决,徒以严法峻刑对付个人,囚之杀之,实在是不通的事。
我们即从法律之禁不了,已可证明其不通与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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