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故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三十年>>~《革故鼎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领导人有感于百年求索之路中种种发展模式的难以奏效,摸索着走上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实际上,在新中国建立之前,中国的近邻苏联从20世纪初就开始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尽管我们今天回顾历史,会发现无论是苏联最初的列宁模式,还是之后的斯大林模式、赫鲁晓夫模式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在20世纪50年代,摆在中国面前的只有苏联道路可以借鉴,并且当时苏联的经济的确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因此中国在向社会主义道路过渡之初在一定程度上是效法苏联模式的。
从1953 开始,中国进入了大规模的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为适应这个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这就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4年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批准了这条总路线。
同年9月,这条总路线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接受,并被载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同样从1953 年起,中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集中主要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的初步基础,有步骤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一五”计划的主要特点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学习苏联的建设经验,以苏联帮助设计的156个项目为主,集中发展近700个大中型项目。
在“一五”计划期间,鞍山钢铁公司建成,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出第一辆解放牌汽车,沈阳飞机厂建成投产,武汉长江钢铁大桥竣工,宝成、鹰厦、青藏、康藏、新藏等铁路和公路通车。
到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
土地改革胜利完成后,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总结了历史上开展互助合作的经验,制定了新中国政府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决议分析了土地改革后农民存在发展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合作两个积极性,指出:要按照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
决议强调各级领导机关要对群众起带头作用,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
具体措施为,首先建立临时互助组,然后有步骤地发展成常年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中央文件同时强调:为保证农业互助合作健康发展,在处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内部存在的问题上,需采取正确的领导方法,遵守自愿、互利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同时国家对互助组和合作社会在财力、物力以及技术上给予大力支持。
在以上决议精神的指导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得到了较快发展。
到1952 年底,全国加入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已占农户总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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