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一体:当代中国的历史解说>>~《多元一体》向成熟国家演进

夏代的17位王,除了仲康和扃(jiōng)是兄终弟及外,其他都是父死子继,证明夏人已经确立起比较严格的王位世袭制度。其中央设有四辅、六卿、四正、后稷、司徒、太史等官职,还有掌管刑狱的大理和管理赋税的财税官。地方统治结构分为三种类型:在统治中心区设立州师,在中心区以外建立侯国,侯国以外建立五服,形成由内及外统治力度依次递减的环状统治结构。

因此可以肯定,夏代已经步入早期国家阶段,这是中国国家最早的雏形。

在夏代的社会结构中,氏族制仍旧占据主导地位,夏人承认这些氏族部落存在的合法性,并不干涉其内部事务,也不试图改变其原有的统治结构,这些氏族部落则承认夏人是他们的“共主”。

因此,夏朝的国家形态尚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

与夏代一样,商代社会结构的根本特点是方国联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商王室与方国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早商时期,方国联盟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平等的性质,不存在后世那样的赋役征发,以神权作为维系诸方国的主要纽带,而不是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允许敌对势力中被征服者加入自己的联盟。

而发展到晚商时期,商与诸方国间更多的是主从关系,商王向诸方国征收贡物、调集人力的记载屡见于甲骨卜辞。

神权退居从属地位,也不再允许被征服的敌对势力以平等的地位加入方国联盟,而是将其直接变为商人的辖区。

这些变化表明,同夏人相比,商人对各地方国的统治力度在逐渐加强。

联系商前期都城频繁迁徙,盘庚迁殷后才不再迁都的事实来看,商代前期应属于中国早期国家的发展期,而盘庚以后已经进入早期国家的成熟期了。

商王朝廷有最高政务官、一般政务官、宗教文化职官、生产经济部门职官、军事职官等五个部门的职官,地方上既有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侯、甸、男、卫、邦伯,也有作为地方基层官吏的“族尹”。

为了有效地实施统治,商王们除用物质的手段:军队、监狱、刑罚等外,还大力神化自己。

商王和神混王权和神权一体,是商代王权的重要特点。

这也对后来中国的政体产生了深远影响。

商王朝已存在征兵制,主要兵源是自由民身份的“众”、“众人”、“人”。

还存在职业军人:武装警察(包括奴隶身份的职业武士)和军事性管理、后勤人员。

商朝后期武力强盛,从甲骨文的记载来看,仅武丁在位期间讨伐过的方国和地区就达50余处,商人经常可以动员起3000—5000人的部队远征,有一次出动部队达到1.3万人,捕获战俘最多一次达到3万人。

以武力为后盾,商人将许多以前仅仅表示臣服的方国都纳入商人的直接统治之下。

周朝建立后,为控制人口超过自身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广大地区,周人采取的策略是,主要在周人故地至山东半岛这一狭长地带内建立封国,进行武装殖民。

只要能控制住这一狭长地带,在东方发生叛乱时,周人就可以迅速从西方调兵前往镇压。

以此狭长地带为核心,周人的势力也向南北两个方向渗透,向北,以燕国为据点,控扼燕山南北;向南,以汉阳诸姬为据点,控扼江汉流域。

周人这种出于政治、军事目的的安排,在文化方面的影响却远比在政治、军事方面深远,由于移民与杂居,上述狭长地带成为华夏族最早形成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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