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秘史》颁夏时于万国 作贡法均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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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说伯禹在阳城地方,给百姓簇拥着回到蒲扳,就正式即天子之位。因先封夏,所以国号就叫作夏。于是从前的伯禹,以后就改称夏禹了。夏禹即天子位,礼毕之后,大会群臣,商量一代的制度。这时先朝耆旧之臣非死即老,所存者除皋陶、伯益父子外,还有夏禹心膂之臣伯夷、乐正夔及奚仲等数人。
那奚仲自帝尧时做工正之官,到得帝舜时,共工分官,他却不在内,仍旧在夏禹的司空部下,因此也做了夏禹心膂之臣。
到得此刻,夏禹就叫他做车正之官,独当一部。他善于制车,方圆曲直,都合于规矩钩绳。他有一个儿子,名叫吉光,亦善于造车。他们所造的车总是机轴相得,异常坚固。所以后世的人说,以木为车,始是他们父子。其实不然,不过他们父子造的独好吧。奚仲又改良驾马之法,后世之人又说驾马是奚仲发明的,其实亦不然。他们父子又创造一种用人力推挽的车子,名字叫作辇,夏朝一代,颇喜用之。因此奚仲父子,夏禹非常任用,又封奚仲于邳做个诸侯。后世遂有夏后氏尚匠之说,都是为奚仲父子的原故。闲话不提。
且说夏禹即位之后,所有臣子除出几个旧臣及心膂之臣外,还有一个昭明的儿子,名叫相土,颇有才干,夏禹亦任用了他。此外,就是他儿子启所荐举的杜业、轻玉、然湛、施黯、既将。季宁、扶登氏、登封叔这班人了,统统都用起来,真所谓“拔茅连茹”。一时朝廷之上,顿觉英才济济。
第一项要商量的,便是建都问题。决议下来,是在蒲坂东面的安邑地方。取其仍在冀州,而近于浊泽,民可以赖其利。
议定之后,便派扶登氏和季宁两个前去经营,一切宫室、宗庙、学校等等悉仿前朝的制度,而略略加以损益。大要总以简朴为主。
第二项要商量的是历法。大概古时一代之兴起,必定要改正朔,易服式,殊徽号,异器械,以变易天下之耳目,这个就叫作革命。但是服式、器械等又从历法而出,所以历法尤为重要。当下众人主张纷纷不一。昭明站起来说道:“自伏羲氏以来,正朔代代不同,伏差氏建寅,神农氏建子。黄帝亦建子,少吴建丑,颛顼、帝喾皆建寅,帝尧建丑,先帝建子。照这样看来,现在应该建子,大概建子之朝,以十一月为岁首,以半夜子时为朔,一交子时,就是第二日的日子了。建丑之朝,以十二月为岁首,以鸡鸣丑时为朔,一交丑时,就是第二日的日子了。建寅之朝,以十三月为岁首,以平旦寅时为朔,必须黎明寅时,才算是第二日的日子。这三种历法,都是极有理由的,但是比较起来,自然以建寅为最不错。为什么呢?自开天辟地,一直到世界复返于浑沌,大概有十二万九千六百年,拿了十二支来分配,恰好每一支得一万余年。第一个一万余年是天开的时候,那时天空之中纯是一股大气,百物无有,所谓天开于子。
第二个一万余年,是地辟的时候,这时地上已渐渐有山有水,但是百种生物一概仍无有,所谓地辟于丑。第三个一万余年,是人生的时候,那时地面上已渐渐有生物,由下等动物而进为上等动物,而渐渐进化为人,所谓人生于寅。建子的朝代是取法于天,叫作天统。建丑的朝代是取则于地,叫作地统。建寅的朝代是以人事为重,所以叫作人统。但是历法这项东西是应该切于实用的。建子、建丑,虽则说是王者法天则地,名目极好听,而按到实际,尚未能尽合。为什么呢?第一项,建子、建丑,与四时的次序不合。春、夏、秋。冬一年的四季是如此的。假使建子,以十一月为岁首,那么刚刚在冬之中心。假使建丑,以十二月为岁首,那么刚刚在冬的末尾。一年四季的次序,应该叫冬、春、夏、秋,不应该叫春、夏、秋、冬了。但是就使改叫冬、春、夏、秋,亦不妥当。因为九十日的冬天,还不完全的,有一半或一大半尚在去年,应该叫作冬春夏秋冬才妥。但是决没有这个道理,所以不如建寅的妥善。第二项,一岁之首叫作正朔,必须有一番更新的气象和万事创始的精神,方才相合。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种工作,是农家必不可易的次序。冬天正是万事结束的时候,反拿来做岁首;春天正是万物萌动的时候,反不拿来做岁首,气象精神都失去了。这是不如建寅的第二理由。第三项,十一月、十二月、十三月,这三个月农工简单,虽则都可以叫作三微之月,而比较起来,十一月中正是收藏之时,民间不能无事。在十一月之前,尤其不能无事,农夫终岁勤动,岁尾年头,祈福饮蜡,应该给他们一种娱乐,但是亦要预备的。以十一月为岁首,则农功尚未完,岂有余闲可以娱乐?以十二月为岁首,虽有余闲,而十一月间农事刚了,预备亦嫌匆促,这是不如建寅的第三个理由。
而且建子必以夜半为朔,建丑必以鸡鸣为朔,将一夜之中分为前后两日,时候既属参差,计算又难准确,不如以平旦为朔的直捷了当,未知诸位以为何如?”
大家听了他这番议论,都非常赞成,历法建寅,以平旦为朔,这个议案就通过了。历法既然建寅,那么国旗所尚的颜色一定是黑,祭祀的牲口必用玄,戎事必乘骊,朝用宴服收冠而黑衣。国家教育之宗旨尚忠,都有连带关系,均已就此解决,而无庸再议。为什么原故呢?原来古人这种定制是取法于植物的。十一月之时,阳气始养,根株黄泉之下,万物皆赤。赤者,盛阳之气也。故以十一月为岁首而建子的朝代,其色必尚赤,其教必尚文。十二月之时,万物始牙而白,白者阴气,故以十二月为岁首者,其色必尚白,其教必尚质。十三月之时,万物始达孚甲而出,皆黑,人得加功。故以十三月为岁首者,其色必尚黑,其教必尚忠,就是这个原故。闲话不提。
且说建寅议案通过之后,夏禹正要另提议案,既将站起来说道:“历法建寅,可为万世标准,固然甚好。但是臣的意思,王者法天以昭示万民,这个原则是不可废的。唐、虞两朝的历法是法天则地,所以他纪年仍用‘载’字,以表明仍旧不废民事之意。现在历法建寅,既然注重民事,假使那纪年的字样仍旧叫‘载’,未免废弃法天的原则,而且亦太重复了。臣考天上的木星亦名岁星,越二十八宿,宣遍阴阳,恰恰十二月一次,是极准的。可否将“载’字改作‘岁’字,一载为一岁,那么天与人交重,两者不偏废,未知众意如何?”大家亦都赞成。
杜业立起来说道:“从前先帝注重历法,敬授人时,原是以农事为重的意思。但是臣的愚见还要进一层,不但使人民要知道务农的时日,还应该使万国诸侯都遵行现在所新定的国历。为什么原故呢?世界之上事事能画一,则庶政容易办理,倘使国自为政,那么其纠纷甚大。帝尧之时,洪水滔天,对于诸侯无暇顾及。先帝摄政之初,已虑到这层,所以创立五瑞之法,颁之于群后。又四时巡守,考察律度量衡使之相同。律度量衡,是民间日用必需的东西,历法也是民间日用必需的东西。
律度量衡要它相同,而历法倒反不同,你国是正月,我国中已是二月,他国中又是三月,会合拢来,岂不是参差紊乱之至吗?
况且历法至精至微,差以毫厘,谬以千里。现在政府承历代之后,测验推步的器具较备。而自帝尧以来,二羲二和分宅四方,孜孜考察。帝尧及先帝又天禀聪明,长于天文,时加指导,历算之精,遂为万国所不及。所以臣的意思,就中央政府之尊严而言,就万国统一之便利而言,就历法之精密无讹而言,皆有使万国遵行此新定国历之必要。未知众意如何?”大家听了,亦都以为然。
于是又商量如何推行此新国历之方法。轻玉主张:“每岁冬季十月或十二月,由司历之官将次岁的月日。大建或小建,弦、望、晦、朔在何日,有无闰月,应闰某月,二至二分各节气的时日分数,一切都推算明白,分为十二册,或十三册,每月一册,颁布于诸侯,使他们谨敬领受,藏之宗庙。每月之朔,用一只羊到庙中去祭告,请出一册来检用,这个方法,未知可行否?”季宁道:“方法呢,当然是如此。不过收藏请用,这种手续似乎可以不必限定。因为现在第一步是要他们遵行国历,换一句话,就是要他们奉行我们的正朔,听我们的号令。
假使手续太烦,或操之过激,使他们发生一种反感,或者竟不遵行,或者阳奉而阴违,那么又将奈何呢?”夏禹道:“是呀,立法之初,不妨宽大,现在只要希望他们遵行,至于收藏请用等且不必去管他吧。”这时司历之官,是从前二羲二和的子孙,官名就叫作羲和,此时亦列席会议,夏禹便吩咐他们去照办,并派伯封叔及昭明同去帮忙,这件议案才算结束,第三项议案是财政。财政问题,包括出入两种。而收入方法尤为重要,须加审慎。因为支出总以节俭为主,可省则省,可缓则缓,还有一个斟酌。至于收入,哪项应收,哪项不应收,哪项可多收,哪项不可多收,稍不审慎,一经定下之后,百姓就非常吃苦。但是如果一概少收,则一切政费从何取给?凡百事业从何建设?所以是最难的。
当下轻玉立起来说道:“现在九州已经恢复,一切贡赋办法已经确定。但是依臣的愚见,还须有一个根本办法,财政上才可以日有起色,绝无后患。贡、赋两项,贡是万国诸侯来贡的;赋是王畿之内,政府直接叫百姓缴纳的。诸侯之贡,只能作为赏赍诸侯之用,如朝觐之时,以甲国所贡赏乙国,乙国所贡赏丙国之类。或者作为政府特别之用,如荆州所贡世茅,以供祭祀缩酒之类。此种收入,只可作为临时费,不能作为经常费。经常费的收入,还是以田赋为大宗,但是如何收法?年有丰歉,地有肥硗,多寡轻重,煞是问题。臣愚以为百姓现在所种之田、所住之地。所取材的山林、所取鱼的川泽,本来都不是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都是天生的。既然如此,他们哪里可以私占?应该统统都收归国有,不许人民私有。凡人民要住屋、要种田、要取木材、要食鱼鳖,统统来问政府要,由政府颁给他,每年收他多少赋。那么每年有多少收人,按册而稽,可以确有把握,即可以量人为出了。”
说到此,季宁立起来驳他道:“土田山川,都是天之所生,以供给万民的。现在统统都算国有,不准人民私有,这个道理恐怕说不过去。还有一层,现在人民所有的田,虽说本来不是他自己制造的,但大半是他们披荆斩棘、辛苦艰难而得来。或者祖宗相传,已历数世,一旦收归国有,岂不是近于豪夺吗?”轻玉道:“我看不然。土地等系天之所生,国家亦是天之所立。君天下者曰天子,明明是受天命而来治理的。先帝虞舜有两句诗,叫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照这个意思说起来,岂但土地尽是国有,连他们人民的身体还是国家所有呢!况且土地国有,土地私有,两者的利害大相悬殊。天之生人,五官四肢虽是相同,而智愚强弱万有不齐。
愚者不敌智者,强者不敌弱者,这是一定之理。土地假使私有,则民间即可以买卖,那么智而强的人势必设法以吸收愚而弱者之土田,数百年之后,可以发生贫富两个阶级。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种不平的现象,最足以引起社会之不安宁,国家求其太平,难矣!若土地国有,由国家支配,每人耕田只有若干亩,每家住宅只有若干亩,智而强者,不能独多;愚而弱者。不至独少,那么一切不平等之现象就可免了。古圣人所谓治国平天下,就是这种平法;古圣人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就是均法。除出这法之外,再要想求平均之法,恐怕没有呢。至于现在他们所有的土田,亦不必一定去夺他,只要依政府所定之办法加以限制,或给以追认而已。譬如政府所规定的办法,每人是田一百亩,住宅五亩。他们如果不到此数,政府当然补足他,他们不但毫无损失,而且还有进益;如果他们所有不止此数,那么可以定一种土地收买法,由政府给他多少货币,以作代价,岂非不是豪夺吗!还有一法,并不必收买,将他所余之田暂时存记,等他子孙众多的时候平均摊给,岂不是更便利吗!”季宁道:“这个道理虽不错,但是人的心理总是自私自利的。种自己的田,肯尽心尽力?假使不是自己的,是国家的,今朝分给我,明朝说不定分给别人,那么何苦尽心尽力,岂不是于收获有关系吗?”轻玉道:“不是如此。土地虽属国有,但是耕种和居住不妨世袭。譬如父死了,可以转给其子;子已有田,可以转给其孙,或转给其次子。不是忽而给这人,忽而给那人的。况且政府并无规定不许世袭的明文,并未限定耕种的日期。他先怠情起来,那么他是惰农。政府对于惰农应该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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