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卷第十四 版籍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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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役人
海船户
炉户
州县役人
解子 二十五人。
初,州公事有文移,府望解子、脚力等赍以下县,从乡户差,不立替期。咸平四年,州请依驿子例,一年替。先是,输纳州帑,县各以手力赴郡拣钞。景祐五年罢差,亦令解子传钞以下,因婺州之请也。治平元年相度减九县解子十三人,存留十四人。熙宁,诸县总二十八人。元祐,三十二人。绍圣,复募二十八人。今二十五人。
医人 州三人,县各一人。
嘉祐六年,州、县号“当旬医人”者,许于郭下轮差。其外县医人听侧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户,仍不得影占州色役。熙宁四年,本州相度诸县医人如无愿祗应处,量给傭钱,募人充应。诸县各一人,内七人给雇钱。元祐初,以第四等户轮给,与免身丁。绍圣,闽、侯官各增一人。今县各一人。余杂职以下悉附见于后。
图表略。
渡子:熙、丰法不载。
连江 熙宁,江亭渡六人。罗崙渡、二人。东岸渡、七猴渡、船浦头渡、潘渡、萩芦渡。各一人,并七年置。(崇抄无“置”字,库本无此注。)
绍圣,?芦渡废。
今,六人。
侯官 熙宁,小若一人。安仁溪口、一人。大目渡。十五人,并八年置。
绍圣,移小若、安仁二渡并于汤背前置。仍旧三人。
今,二人。
长溪 熙宁,盐田渡、十三人。饭溪渡、二人,并八年置。
元丰,黄崎镇渡、四人。深浦渡。二人,并四年置。
减盐田渡二人。
元祐八年,移盐田渡于浙埭渡置,仍旧。一十三人。
今,二人。
福清 熙宁,城头渡、二人。益崎渡、二人。柯屿渡。一人,并七年置。
今,无。
古田 熙宁,清潭渡。三人。
今,无。
永福 熙宁,溪东渡、越峰渡、五十渡、洪面渡,各一人。重光寺前渡,二人,并七年置。
元丰,越峰渡,四年,罢雇。
闽清 熙宁,白塔渡三人。天王渡二人,七年置。
今,四人。
宁德 熙宁,飞泉渡、十五人。西碧渡、程党渡、西溪渡、金溪渡、峬溪渡、金垂渡。各一人,并七年置。
元丰,深浦渡,二人。赤鉴门渡。二人。四年置。是年,飞泉渡减四人。
元祐八年,移飞泉渡于蕉门颊。置十一人。安乐渡。一人。
今,深浦渡。一人。
耆、户长 保正、副
国初,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里正于第一等、户长于第二等差。乡书手,天圣以来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耆长掌盗贼、烟火之事,其属有壮丁。耆长差第一、第二等户。壮丁差第四等、第五等户。至和元年,罢里正,增户长。熙宁二年,募耆长、壮丁。四年,仍旧于本等人户轮充。五年,罢户长。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长,讥察盗贼。(底本“机”旁校改作“讥”,库本仍作“机察”。)七年,轮保丁充甲头,催税。是岁,本州总括诸县耆长四百四十四人,壮丁一千五百九十二人,乡书手六十二人,等第给雇钱。寻罢募壮丁。八年,罢耆长,令保正、大保长管干,量立傭值,别召承帖人隶其下。元丰八年,复募耆户长、壮丁。其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元祐元年,复令户长催税,凡一百三十人。差耆、壮,依保正长法。耆长,四百四十三人;壮丁,一千六百一十四人。二年,罢保甲,犹三年一造簿。绍圣元年,耆户长、壮丁复雇募法,不许以保正长、保丁充代。寻复保正长法。诸县募雇保正、副,凡八百三十四人;大保长三千五百五十五人;催税甲头五千二百一十一人;承贴人八百二十九人。明年,罢甲头,以大保长催税。其保正长不愿就雇者,仍旧法募税户充耆户长、壮丁。建炎元年,罢户长催税,复甲头。绍兴初,拘收耆户长钱等罢。七年,大保长仍旧催科。九年,令保正长专管烟火、盗贼,不得承受文帖及课输事。十年,以耆户长雇钱充总制窠名。又明年,复拘壮丁钱充。三十一年,令甲头催税。乾道二年罢。四年复。八年罢。至今,耆、壮并募投名。惟保正长差税户如故。
图表略。
在城三县社首、副。初,靖康元年,诏乡民丁壮十七社,井楼、遗爱二门外一社,丞差一年。
海船户
沿海九县,三百七十三只。
闽县,八十只。甲番三十只,乙番二十八只,丙番二十只。
连江县,四十只。甲番八只,乙番一十八只,丙番一十四只。
侯官县,七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长溪县,七十九只。甲番二十五只,乙番二十五只,丙番二十九只。
长乐县,一十八只。甲番八只,乙番六只,丙番六只。
福清县,百二十五只。甲番三十四只,乙番五十三只,丙番三十二只。
宁德县,一十只。甲番三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罗源县,一十只。甲番四只,乙番一只,丙番五只。
怀安县,四只。甲番一只,乙番一只,丙番二只。
本州旧有鱽鱼船,以备海道。嘉祐三年,蔡密学襄奏:“沿海州、军兵士不习舟楫。福、泉、漳、兴化有鱽鱼船及巡检司船,愿量与修整;旧所无处,仍置五、七只。其宣毅兵士差隶巡检者,宜令教习水势。今闽安镇所管脚船与州没入船总三只,海口巡检所管船与州没入船总五只,及州旧籍鱽鱼船一十只,并乞修造。”朝廷可其请,仍令置籍。元丰二年,令诸路募广东、西,福建,江东、西,湖南、北。战棹及兵民,不以有无过犯,久泛海,(崇抄作“不以有无过犯人泛海”。)由占城讨交趾。建炎二年,御营使司始请募沿海州、军海船,防托海道。船主,比《效用法》借补名目。其人、船等第给起发钱:第一等五十千,次四十千,次三十千;梢工一名十千,碇手二名各七千;备战敢勇人五千,日米二升半,钱百;家各给米一石,钱千。先是,船以岁八月至十一月,又自十二月至明年三月,分为两番。至是,三分之,半岁一易。绍兴二年,沿海制置使仇悆奏:“福建合雇募海船五百只,并面阔一丈八尺至二丈。每十只结甲,命官一员,管辖至明州、定海。”六年,本州五县造橹船九十只。闽清一十九只,长乐一十只,福清二十六只,怀安一十五只,侯官二十只。十年,转运司措置:阔一丈三尺以上海船,籍之安抚司;募橹桨船二百只,内本州一百四只;器械并从官给之。寻奏以所籍船尽团结,立忠义社,使自推择首领。建炎元年,户部尚书张愨奏乞:“河北路坊、郭、乡、村民户因愤贼虐,结集强壮巡社。可因其故而用之。”又许翰上言:“宜使郡县什伍其民,即教之战,使自保疆境。”朝廷命张愨讲究立法:“诸路除诸色役人并稚小老病外,并许集社。虽客户,有家属烟爨本处,愿入者听。”并以忠义强壮巡社为名。每十人为甲,甲有长;五甲为队,队有长;四队为部,则有部长;五部为社,择一为长、一为副;五社为都,一为都社正、一为副都社正。甲长以上并免本家保甲色役,各三年一次递迁。仍许置合用器械,轮流就寨教习。建炎间,建寇窃发。城居编户自结忠义社。于是,州置左、右、南、北厢,以有产业人充社首、副。其后,贼平。乃令专掌防火器,备缓急,以一年替。乾道二年,王参政之望增城外草市社,如城内法。闽县六厢,左一厢,左二厢,左三厢,南斗厢、(崇抄作“斗南厢”。)南津厢、北津厢。总三十七社,门外十社。行春门外三社,合沙门外四社,美化门外三社。绍兴二十八年,知县张维括产业户外,凡在市经营物力人,并籍之,以流水法差,一季替。侯官县三厢,右一厢,右二厢,右三厢。总十四社,委丞轮差;城外,西烟火厢三社,尉差,一年替。怀安县二厢。子城厢,东渎厢,并门左一厢,右二厢。总隶密院节制。仍定等第、赏格及起发日给钱米则例。又奏:“诸自备人船土豪,捍御盗贼有劳,与借补官资。”明年,本路造“窜船”一百二十只。寻改名戈船。本州均沿海八县造六十只,费五万余缗。又明年,当职官并行推赏。十九年,括福清县船二千四百三十四只,侯官三十五只,及诸县船户,各籍定姓名,五人为甲,防其剽夺。二十九年,帅司奏:“船阔一丈二尺以上,率十只岁拘三只,备缓急雇募,余听其便。”寻以一丈二尺以上者不多,乃令一丈以上亦籍之。凡九县,总括上项船五百九十二只,当番者一百七十九只。是岁,以九十只赴明州。明年,朝廷令优立赏格,劝募土豪及水手措置教习。诸县总募土豪二十四人,船一百三十只,水手五千三百六十人,总辖官二员,月赴县教习,仍优给钱粮。三十一年,当番船二百五十七只,分三番起发,尽抵平江府。是岁,胶西之役,焚虏船六百余只,(库本作“焚橹船”。)向所募首领多获奇功。明年,安抚司以一丈面船冒风涛非便,缓急无所益,自一丈一尺九寸以下并免轮番。乾道二年,令甲、乙、丙番船以大小均匀品搭,更为“甲、乙、上、下”四番,凡品搭四百五十二只。谓如:“甲、上船起发,甲、下船在岸。”它,准此。四年,复更为甲、乙、丙三番,岁发一番。凡品搭五百六十只。淳熙元年,遣使臣黄飞英括九县三番海船,及新收籍船四百九十二只。六年,州令:“九县具旧籍及新收船教,赴州参考,登于都籍,后遇有损坏,须县验实报州,乃与销落;后有新造,即籍之。”自后,岁遇防秋,率帅司前期檄州籍船。县按数以发,或分或并,听朝廷临时旨挥。起发日,令赴南台点集,给散钱米。钱于总经制、米于常平内支。船主有官人,给本等券钱;白身人,日给钱二百五十,米二升五合;梢工,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招头、碇手、水手,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起发日犒设及船主修船等钱,各随县措置。梢工,人一十五千;招头、碇手,人一十千;水手,半之。其合用梢手,各视船丈尺阔狭而增损之。一丈二尺至一丈三尺,梢工、招头、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三人;一丈四尺,梢工、招头、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五人;一丈五尺至一丈六尺,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一十七人;一丈七尺至一丈八尺,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二十人;一丈九尺,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三人;二丈,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七人;二丈一尺以上,梢工、招头各二人,碇手三人,水手三十三人。其桨、橹之属,皆船主自具,兵仗器械不足,从州给之。统以现任使臣分赴要害备御,事已乃还。今船,盖近籍也。
炉户坑冶附
炉,在州及县七十一户。
州,炉户四。高炉二,岁各输四千省;小炉二,岁各输二千省。
闽县,炉户四。岁各输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侯官县,炉户八。岁输同上。
连江县,炉户八。岁各输六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蒋洋南北山铁坑。加贤上里。淳熙三年,佃户岁输五千省。五年,增一千省。
长溪县,炉户二十三。高炉八,岁输各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平炉四,岁各一千九百五十文省。小炉一,一千三百省。
玉林场。熙宁间发。六年,收银五百七十八两,铅四千九百五十斤。七年,收银一千三百六十七两,铜(底本作“银”,库本同,据崇抄改。)一十万八百四十八斤,置监官。绍兴三年三月停。
钱马坑。政和三年发。岁收银十九两,铜三百八十四斤。后歇。
小叶坑。宣和元年发,月收银四两,铜四百斤。后歇。
师姑洋坑 平溪里。政和三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七百斤,八分拘买二千八百斤。
新丰可段坑。同里。乾道九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四百斤,八分拘买一千六百斤。
南平北山。柘阳里。绍兴二十二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一百斤;八分拘买四百斤。
铜盘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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