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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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役人

  衙前 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建隆以来,并召投名,惟乡户、押录,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押录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趁缺与补摄。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内衙前都押衙以下,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为额。内乡户,随事立额。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天圣八年,吴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诏遣职方员外郎方峤等诣州相度,裁损衙前旧额,定一百五十六人。详定所审奏:“按令敕,以户口立额:福州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放三十四人。”时府亦缺额,更不填补,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减出。有旨:“现缺六人,更不填补,只减放二十人。”于是乡户,衙前以五十六人为额;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减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为衙前额。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万斤,增十人。熙宁二年,运海口盐,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钱。七年,州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请雇钱。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纲运、搬请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八年,减罢方山、太平、小若三驿专知三人,存留渔溪一驿,每岁增支傭钱。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丰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总一百二十五人,均轮优、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满押录。诸县得替押录,旧管干处,今现役人兼管,仍轮差贴司。其使星馆,以闽、侯押录轮兼。元祐初,罢募法,改招税户投充。是时,改雇募为招募。乡户,衙前别立法优假之。如公使库等。上京纲运之类,并别差使臣、将校。其高强户,许出助役钱,免约重难分数。绍圣初,复熙宁法。建炎元年,额减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减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为额: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权募,或充诸厢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

  吏人 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缺,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书□可太上嫌名院”;库本作“书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赵构的嫌名。今依崇抄作“书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书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许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频併。”寻下转运司定夺:“自后如有缺额及老病不任、无子侄可替者,(崇抄无“者”字。)建隆敕:“职级年满出职,许令男、侄替”。与募百姓;如委无投充,许于中户以下选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县乡户差替后行,不谙书算,若令长充胥吏,实为难堪。”以告转运司。乃委官体访,下福州均定:“抽差复替以二年,如县缺人,仍自来体例。”其后,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许投名,取三人以上节级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额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产投充;三十八人,外县轮差。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条,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狱讼、帐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加以所差外县人吏,不谙行移,宜拨放归县。可存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详定所审覆:“恐供应不足,增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县差,今并减放,拨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熙宁七年,吏额仍旧二百人,许投名。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额,实减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额仍旧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许不限产税投充。绍圣,复“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为额。造帐司在外。建炎元年,减三之一,择无心力及罪过多者罢。州减六十人。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指前一年建州军乱,所未被战争破坏之县。“赦”字疑为“敕”字之误。)减三之一。遂再减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寻以差使不足请于朝,乞将已减人数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总一百人为额:职级二十人,旧法,孔目官年满,补摄参军。后来厘正官称,改补摄助教,愿充僧、道者听。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贴司 五十人。

  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缺,选无过犯者充。元丰中,始有攒司,试书算。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过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造帐司 人吏四名。

  建隆以来,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诸县曹司充补。治平元年,以县差人率不谙攒造,拨放归县。熙宁四年,诸州募能造帐人充,合得职名,令专主造帐,非造帐月分,从其便,并优与请给,以免役钱支,仍各立定限酬赏。元丰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作“本州募四人”。)并给雇钱。元祐三年,罢给,听于吏人内抽差。候满三年无过,转一资,与优轻酬奖一次。

  祗候典 四人。

  初,诸县各遣人吏赴州承领文帖,付解子达于县。熙宁十年,以县务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闽、侯官、怀安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绍圣,减二人,后复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从官 六十六人。

  初,诸州有承符、散从、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从官二百人。咸平“编敕”:“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人力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总不满二万户:(底本作“×不满三万户”,第一字难辨,库本作“照”,崇抄作“总”,其下库本、崇抄皆为“不满二万户”,姑依崇抄改。)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户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职曹官,人力减半。八年,散从、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杂职。治平元年,方峤相度,复併杂职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厅。(底本作“司□厅”,崇抄则无此三字注文,据库本补。)总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并为散从官,总一百五人。四年,裁减都监务、(库本、崇抄皆作“都盐务”。)银器、赋羽库等处承符、散从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内杂职八人。绍圣,杂职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减曹官当直、散从官。建炎元年,又减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库本作“存散从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条开首云“散从官六十六人”,当即建炎总数,文中述人数变动,自绍圣之“九十九人”至建炎“减三之一”,当是“六十六人”,亦与前述总数相符,因据改。)至今人数依建炎,给钱依元丰。

  左、右司理院 虞候 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从官例,以乡里差其节级自转充,三年替归农。(底本作“赞归农”,库本同,据崇抄改。)熙宁二年,更“募法”,以无投充,遂于第四等户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据崇抄补。)送接司理,许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丰至绍圣,皆以一百二十人为额,并募投名,不给产钱。政和三年,狱子给重禄。两院狱子各六人,节级一人,半年替。当直司狱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罢重禄。淳熙四年,两院各减二十人,令守缺。今两院总八十人。

  杂职 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来,三周年替,若年满未愿归农者听。咸平中,并散从官、步奏官一百人为额。嘉祐八年,散从官外,杂职八人。寻拨放,复总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外,杂职六人。九年,复八人。绍兴二十年,增补二人充补散从一十人。(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现管十一人。

  斗子 三十一人。库子、秤子、掐子附。

  国初,斗、掐等并选下户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县,库、秤、拣、掐、仓、斗子等,原无名额、人数,但不系创新添置,并权存留。以后不得添置。熙宁,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给钱。元祐,仍熙宁旧。绍圣四年,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节级一人。

  拣子 七人。

  景祐中,军资库所隶拣子二十人。后因婺州奏:“拣、掐人要须转密诸路委运使裁减。”本州有留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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