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卷第十一 版籍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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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庄田
官庄田:一顷九十亩三角四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贯二百文足。
官庄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一千五百七十顷八十四亩二角二十四步。
租课钱五十五贯五百四十七文。
闽县:园地,四十亩三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七贯六百四十一文足。
怀安县:田,八亩二十四步。
租课钱,三贯文足。
园地,一顷二角四步。
租课钱,三贯八百七十九文足。
福清县:园地,二十二顷八十七亩三角二十步。
租课钱,四贯八百四十文足,大麦三斗一升。
长溪县:田,十八顷一十八亩二十步。
租课米,三石六斗。
园地,一顷三十亩二角四十四步。
租课钱,一贯六十五文足。
古田县:田,九十四亩五十五步。
租课钱,三贯二百文足,米,一斗。
园地,一十六顷七十一亩三角一步。
租课钱,六贯五百二十文足。
连江县:园地,六百四顷四十九亩二角五步。
租课钱,一十贯八百五十文足。
长乐县:园地,九百二十顷三十六亩三角二十七步。
租课钱,一贯一百一十文足。
罗源县:田,二亩二角五十六步。(底本及库本、崇抄于田亩数后,皆不系租课钱数。)
园地,七十五顷三角一十六步。各无人承佃。
宁德县:田,六十七亩三角一十一步。
租课钱,二贯文足。米,七石三斗五升。
园地,二顷六十五亩一角四十一步。
租课钱,五贯六十文足。
初,伪闽时,官庄田地一千一百一十顷八十二亩。配纳人户租米,八万一千二百四十八石有奇。
太平兴国五年,虽诏与私产均作中、下定税。是时,尚给户帖,未许为永业。租米数,见《垦田》。淳化五年,李伟请鬻官田,乃遣张延熙赴州估卖,寻已之,令佃者仍旧佃莳、输租。大中祥符六年,转运使王贽言:“建、剑、漳、泉、汀、邵、兴化七郡(底本作“汀郡兴化”,据崇抄改。)官田皆课租,惟福州止同私产输税,请依漳、泉例课一色斛斗:上田亩九斗,中田、上园亩六斗,下田、中园亩四斗五升。岁总羡米,度可得五万余石。明年,王平奏:“福州旧隶两浙,与漳、泉事体不同。租课,自太平兴国五年,已经朝省均定。漳、泉,伪命日(“伪命”,指吴越国政令。)征科。归属本朝,未经均检。今王贽请:输二税外,益纳租米,乃是额外增税。且,州官私田园总一万五千余顷,年征米一十万二千余石。其间,输送尚恐不前;若将官庄一千二百余顷改征租米五万九千余石,其田比之都额顷、亩,才十分之一,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底本作“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缺一字,崇抄同,库本作“而征收之重六倍科输”。)伏维轸念远方,矜其重赋,许从旧贯。”诏可之。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官庄田,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止纳夏秋二税,(底本作“夏秋□税”,缺一字,崇抄作“夏秋税”,据库本补。)更不他输物色。原夏税钱五百二十五贯二百八十□文足。(底本作“八十□文足”,缺一字处,库本作“一”,崇抄作“七”。)秋税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向虽经朝省均定。(底本作“乡虽经”,他本同。按:“乡”与“向”通,径改作“向”。)缘百姓私产并用赀买,既输税又充色役;佃官庄户,乃是请射成熟田地耕作,复免随例差徭,深见亏官。请估价,许原佃者承买,(底本作“佃者承员”,据崇抄、底本改。)与限二年偿。所得估值,度可三十万缗。”不从。既而,复委尚书屯田员外张希颜依漳、泉例均租。总得米六万五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寻下诏:“国家无急蒸黎,常轻赋敛,岂令远俗重此科输,宜特予以推恩,(底本作“宜特□于推恩”,缺一字,崇抄作“宜特予于推恩”,据库本补。)且并从于旧贯。可令福州佃官庄户依旧佃莳,更不课租。”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少多,倒免门役差遣。臣管见:屯田户既特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人户田业无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归税簿催科,止当门役。”省司议:“名目依旧屯田,不得充为永业,其差遣宜依平产人例。”有旨:“依天圣三年张希颜请:‘福、建七州官庄并各输租,惟福州独依私产,复免差徭,岂非倖民?乞依臣先来均定租米。’胡则奏:‘当州官田已奉敕均定与私产雷同催科,已经四十六年。若依张希颜所奏,改纳租米,且官田咸蒸瘠薄者多,肥浓浚壤者少。地临巨海,夏秋之间,海潮飐风,漂荡流落,州县难于催督,乞仍纳二税,不输租课。”于是,朝廷更令方仲荀分析利害。仲荀遂申前请。乃令屯田员外郎辛庆忌,复括十二县官庄屯田一百四所,成熟田园一千三百七十三顷八十四亩一角三十八步。佃者二万二千三百二十七人。原无正田,先定二税。止有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古田、宁德七县田园十分中,内五分中,五分下;(底本先作“内五分下”,又旁注添补成为“内五分中五分下”,库本、崇抄只作“内五分下”,依底本所校。)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长溪五县皆下品十分中,内三分中、七分下。估值可三十五万二千一百余缗。省司议:“佃户二税外更纳所买田价,恐难以依限督纳,乞减所估分数,仍展年偿。”明年,有旨:“与减三分之一,偿限三年。”六年,章频奏:“福州官田,估计价钱三十五万余,人余一分,钱一十一万七千三百余缗,减放外有二分。合纳钱二十三万四千七百余缗。随三年夏秋二税作六限催科。钱数浩大,督输严峻。有佃户九百余人诉称贫乏,无可输偿,愿还田别召买者。内五百余户已纳过一限钱,为次限急迫,愿以所佃田及已输钱,并入还官。计今年在册官田已纳缗钱一十万六千三百有奇,(底本作“计今年□册已纳……”,库本作“计今年官田已纳……”,据崇抄补改。)尚有未纳一十二万八千四百,望赐蠲除,则二万余家庶获存济。”诏州具“纳”、“欠”五等数目以闻。州奏:“前已纳一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缗有奇;愿退不买田,四千七百五十缗;岁终又纳四万二千七百九十三缗有奇;未纳钱,尚七万七千八百余缗。”有旨并与除破。明年,州奏:“顷所鬻田,已输钱足人,合给《契》与执为永业。其退还官,及后来承买未曾偿直等,欲仍旧拘籍,岁输二税。”省司议:“令已纳外欠人,并与除放,出给户帖。其退还田土及全未纳户,仍旧理纳租课。”于是,转运司尽括诸县退佃并不纳价钱白脚户六百六十九。田园五十九顷六十亩,计输米二千九百一十二石有奇;除五百四十石折纳二税原额,(底本作“祈纳”,库本作“所纳”,据崇抄改。)总合输租米二千三百七十二石。十年,郑载奏:“本州官庄肥浓地土各有承买。其退纳田土,并是枕海盐蒸瘠薄之地,年收夏秋二税,尚忧不办。以此,人情退纳还官。今复输租米,(底本作“今红输租米”,崇抄作“今输租米”,据库本改。)不惟数目至多兼窘民,的难了纳,但有虚数系簿,枉行科较。乞赐蠲免。”诏可之。于是,国初以来,官庄已鬻及通纳田土,并为民永业,不复议输租矣。
至天圣之后,没纳田产入官浸多,率为豪右冒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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