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史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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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連橫雅堂撰
戶役志戶役之制,三代詳矣。漢法:郡國上計,歲登其民於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徵令也。連橫曰:國者,民之國也,與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齊,作內政而寄軍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厲耕戰:故能有勝於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數之多寡,力役生產乃可得而平也。臺灣為荒服之地,當明中葉,漳、泉人之至者已數千人;及荷蘭來,賦課丁稅,每丁四盾。領臺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入款亦巨也。鄭氏因之,每丁改為六錢,熟番如之。其時航海而至者十數萬人,是皆赴忠蹈義之徒,而不忍為滿洲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為主戶,而商旅為客戶。肇啟土宇,式廓版圖,以保持殘局。漢族之不奴者僅此爾。永曆三十四年,嗣王經棄金、廈,來者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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