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许典史断妇人偷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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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州府寿昌县典史许报国,因李三府查盘本县,迎接转县,入北门街中,闻妇骂詈。时已天晚,转衙。次早,往参三府,回又闻骂声,即驻马问曰:“咒失何物?”皂隶禀曰:“因失鸡而骂。”乃令左右捉上下十余家妇女十三人进衙,许公问曰:“汝等为妇人,缘何不守清规,偷鸡吊狗,甚是可恶。是谁偷了,自认则只追一鸡赔还;不认,我少刻审出,一一问罪。”皆无人肯认,许公心生一计,令门子取稻草心十三茎,斩得般齐呈上。许公佯曰:“我幼时曾学一茅山法,专追偷鸡贼。”故将手指画数字号于草上,叫各妇人齐齐站立,不许交头接耳,令门子各分草心一茎,乃曰:“此草心有字号在上,各藏袖中一刻。少顷拿出,如盗了鸡者,草长一寸;如未盗者,草则依旧不长不短。”中有一妇心亏,恐其草能长,渐渐以手短,约有一寸。久之,许公令门子逐一收草,以草比之,众皆依旧一般长,只有此妇的草短一寸。乃问曰:“此妇谁妻?”役曰:“此妇龚氏,夫名富教四。”许公问曰:“龚氏,昨晚偷鸡今还在否?”龚氏曰:“小妇人并未偷鸡。”许公曰:“既未偷鸡缘何将草心短?从直招来,免得加。”龚氏招曰:“昨鸡已食,目余二腿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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