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兵律师”王明勇>>~四、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自2003年10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以来,无论是以军队律师的身份,还是以检察机关公诉人的身份,不论非诉讼案件中的磋商谈判,还是在仲裁案件中担任首席仲裁员,王明勇对其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做到认真负责,尽心尽力;不论标的大小,都会同样对待,一视同仁;不管案件难易,总是小心谨慎如履薄冰;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商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王明勇总要秉承“思路决定出路,态度决定高度”的执业信条,精益求精,积极进取,累计为当事人挽回、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总额超过2亿元,经典案例层出不穷。2005—2006年,王明勇成功代理被媒体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以来的全国第一案”——张小迪(化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媒体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谴责被告、同情原告,且在被告王忠堂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接受委托,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巨大压力,尊重事实、精研法律、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案,并最终代理被告二审胜诉。

2005年12月6日至7日,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曾对本案予以连续报道。

2007年,王明勇帮助某精神分裂症患者通过申诉再审,一举推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八年前作出的生效判决,使该精神分裂症患者由常年依赖药物治疗的无业游民,依法恢复其应有的银行职员身份,探索出了一条依法扶危济困的新路。

2008年奥运前夕,为达到“消除军营周边一切安全隐患,全力配合青岛市政府平安办奥运”的目的,王明勇依法帮助驻青某军校成功解决多年来悬而未决的九宗房地产出租合同纠纷案,并在此敏感时刻,帮助该军校成功解决某学员因被勒令退学而和其母亲持续八年的上访、缠访和闹访的纠纷案。

2009年,通过和自称“法律上的明白人”(部队转业干部,资深刑警)斗智斗勇,王明勇仅以原告诉求六分之一的合理数额,帮助某军校妥善解决某学兵跳楼自杀赔偿纠纷案。

2009—2010年,王明勇以创造性的逻辑思维和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迫使原告自己突破其所主张的“定金罚则”,仅以区区150万元的超低补偿,妥善圆满地解决索赔总额高达1.6亿元的海军某博物馆部分军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价索赔纠纷案。

2010年,在对案件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王明勇按照“尊重历史,对照现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帮助某部干休所妥善解决已经迟滞八年而未动一砖一瓦的老所改造纠纷案。

此前,干休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曾经一度错误地认为自己违约,且有军职离休干部为了“赶走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开发商”而带着骨灰盒进京上访。

2011年,王明勇按照“有证据拿证据,无证据讲逻辑”辩护思路,帮助某军嫂据理力争,最终迫使检察机关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主动撤销针对该军嫂的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指控。

……近年来,王明勇律师代理的不少案件,包括以主诉检察官身份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和以首席仲裁员身份帮助处理的商事仲裁案件,使其在青岛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知名度,有的案例甚至被业内人士点赞称“堪称教科书一般的经典”。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摘选了以下20个案例,用以回顾王明勇作为优秀军队律师的执业历程、职业理念、办案体会和思想感悟。

诉讼篇侵权类1.因二十多年前过失枪击致人重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以来的全国第一案”1981年1月27日上午放学后,张小迪(化名)在同班女同学吴婧(化名)的陪同下,按照老师的要求去给同班同学王赢(化名)送考试成绩单。

那天王赢因病请假没去上学,在百无聊赖之中,竟然翻箱倒柜把其父亲王忠堂(化名)藏在卧室床下的“59”式家庭自卫手枪找了出来擦拭把玩。

王忠堂当时尚未退休,系军队高级干部,又系尚未停飞的功勋飞行员,曾在抗美援朝战场上击落美军战机两架。

组织上为其配备家庭自卫手枪既是飞行员的工作需要,也是保护高级干部的安全需要。

听到有人敲门,正在偷偷“作业”的王赢惊慌失措之际来不及把刚刚卸下弹夹的手枪藏好,急忙跑去为张小迪她们开门。

没想到在王赢专心致志看成绩单的时候,张小迪悄悄进入王忠堂的卧室去给另外一名高中同学打电话。

吴婧出于好奇,也悄悄跟随张小迪进入王忠堂的卧室。

发现王赢匆忙之间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枪后,吴婧好奇地拿起来把玩,并开玩笑地将枪口对准了正在打电话的张小迪。

随着一声沉闷的枪响,张小迪应声倒地。

经法医鉴定,张小迪因吴婧过失枪击造成第一胸椎开放性骨折,重伤,一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王忠堂派人将张小迪送入青岛当时最好的解放军401医院抢救治疗,并帮助协调解决了全部医疗费1000余元。

之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则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为由,将王赢、吴婧公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经依法审理,市南区法院认定吴婧、王赢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是考虑其犯罪时尚未成年,且造成张小迪重伤结果纯属意外,鉴于吴婧、王赢和张小迪又是非常要好的同学关系,三家大人也因为孩子之间的同学关系而成为过从甚密好朋友的事实,遂判决对王赢、吴婧免于刑事处分。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小迪的一级伤残结果,以婚姻法中“父母对子女有管教的义务”等相关规定,判决王赢、吴婧的父母共同赔偿张小迪人民币1万元。

张小迪的父母不服该一审判决,代理张小迪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与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81年年底,二审判决作出后,王赢、吴婧的父母通过“砸锅卖铁”与“东借西凑”等方式,当年已实际履行完毕该生效判决。

按理说,本案纠纷至此便已尘埃落定。

据王忠堂回忆,他们夫妇为履行判决而东挪西凑需要承担的5000元赔偿款的时候,国家尚实行供给制,不像现在实行工资制。

那时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养的孩子又多,一般家庭都没有什么存款,他实在没有办法可想了,最后就通过组织出面帮助协调,从爱人单位借了400元“才总算完成判决确定的5000元筹款任务”。

然而,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张小迪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时隔24年之后,对王赢、吴婧、吴婧和王赢的各自父母等一共6名被告,在青岛市南区法院再一次提起诉讼,要求其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综合损失共计96万余元。

由于张小迪再次起诉时恰逢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刚刚颁布施行,而张小迪由一名年仅17岁的花季少女,意外受伤之后在病床上一躺就是长达24年(第一胸椎开放性骨折导致高位截瘫),加之案件既涉军又涉枪,遂引发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

某权威媒体声称:“张小迪长达24年之久的求偿之路,见证了中国法制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并由此断言:“这是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以来的全国第一案”。

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张小迪在时隔24年后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同时认为被告据以抗辩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限制”和“一事不再理”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本案并不适用,同时认为王忠堂因违反武器保管规定,对张小迪重伤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判决王忠堂与其子王赢和吴婧一起连带赔偿张小迪综合损失45万余元。

此外,判决驳回了张小迪对吴婧父母和王赢之母的起诉。

王忠堂、吴婧、王赢不服该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出上诉。

其实,张小迪对该一审45万余元的判决赔偿结果也不满意,并在法定时间内向青岛中院提出了上诉。

在案件二审过程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以“法律保护你”为题,在2006年12月4日“法治宣传日”(自2014年起已改为宪法宣传日)之后的12月6日和12月7日,连续两天对本案进行了跟踪报道。

在这样的敏感时期,再以“法律保护你”这个如此鲜明的主题,对张小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跟踪报道,其对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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